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 2002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较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较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油烟净化行业相关法规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一)*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8条:排放污染物**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36条*二款: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其他通知及规定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二条**款:饮食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三条:新建、改造(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四)各地方**制定的地方规章。 (五)<<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T18483---2001